2022
03/15
19:55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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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规范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健康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失能人员的护理权益,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医保〔2021〕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乌医保〔202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医保〔2021〕4号)
(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
(三)《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乌医保〔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义,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的相关职责,以及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采取协议管理的方式、纳入协议管理的原则和相关程序。
(二)第二部分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与审定。主要明确了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流程,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第三部分为变更及续签。主要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变更及续签的程序,以及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的情形。
(四)第四部分为结算管理。明确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支付范围以及长护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人员的结算方式。
(五)第五部分为监督管理。明确了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终止解除协议、不予支付护理费用的情形,以及市医保部门、长护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设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部门,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护理服务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长护经办机构建立网络管理机制,以及本办法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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