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03
18:03
来源: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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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乌鲁木齐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乌政办规〔2024〕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理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具体工作程序,制定出台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二十六条,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定》明确要求按照“快报事件,续报详情”的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规定》明确了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的除外),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组织事故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三是《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四是《规定》指出,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的一般事故,有关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包含《法律顾问意见书》)形成后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作出批复。
五是《规定》指出,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组织对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六是《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规定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