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12
11:21
来源:
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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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特色美食街区的建设和发展,增强我市特色餐饮业集聚度和辐射力,提升餐饮业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建设规范(试行)》《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审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拟定《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建议意见,请联系我局。
附件:《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11日
(联系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8891327 电子邮箱:277196597@qq.com)
附件:
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特色餐饮集聚发展,规范特色美食街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饮食消费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美食街区是指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饮食的综合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需要,由多数的餐饮经营主体及服务设施按规律组成,以带状街道建筑或以岛状建筑形态为主体,统一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特色餐饮集群。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特色美食街区的培育创建和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牵头成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旅局、市城管局、乌鲁木齐饮食服务行业协会以及乌鲁木齐餐饮行业专家组成的乌鲁木齐市特色美食街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主要负责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的评审、公示和命名;负责国家、自治区级美食街区等美食地标的推荐。
街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色美食街区的产业规划、特色定位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创建
第五条 特色美食街区创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二)条件相对成熟,具有一定经营特色,餐饮服务业态丰富、多样。
第六条 特色美食街区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区呈带状或岛状分布。带状街的总长度一般为500米以上,岛状街区的营业总面积一般为1万平方米以上。可按街内设施和人流量确定其宽度,特色美食街的宽度一般在20米至30米;
(二)街区内经营餐饮店面应达到50个以上,餐饮店面具备沿街两侧或单侧条状分布、沿街设点或具备在独立建筑物、相邻建筑物内集中设点的特征,街区从业人员达到500人以上,室内外停车位100个以上,年营业总额5000万元以上;
(三)街区内门店的设计和装饰要美观、大方,建筑风格要有统一主题特色并与区域功能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良好的市场氛围,能够体现所在地商业文化和人文风貌,并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的相关要求;
(四)进入街区的主要道口各种标识应设置齐全,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系列标准的相关规定,并设置街区网点平面图或导购指示标牌;
(五)街区环境应整洁、卫生,绿化的种植及养护应符合当地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和要求,并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环卫设施、休闲椅、雕塑、彩灯或灯箱等公共设施;
(六)街区内应设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等方便顾客的配套设施。街区内的路面应坚固、平整、干净、防滑;
(七)街区内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采用无障碍设计,方便弱势人群使用;
(八)街区内应具有达标的消防、交通、卫生、环卫、照明、广播、配套污染防治、排水等设施设备和条件;
(九)街区应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根据街区的实际情况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某些特别活动区域实施监视和录像。
第七条 特色美食街区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商贸流通、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特色美食街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餐饮品牌;
(二)经营活动要符合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要求,严禁擅自占用道路、阻碍交通,严禁侵占、损坏公用设施,严禁污染环境,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三)要以便民、利民和加强服务为宗旨,积极组织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餐饮文化活动,积极扩大销售,开拓市场,以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四)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特色美食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特色美食节活动,提高特色美食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餐饮经营主体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诉案件按时查处及办结率达到100%,维护特色美食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命名
第八条 特色美食街区名称的申报和命名应充分体现地名、品牌特色。
第九条 根据自愿原则,由特色美食街区管理机构或开发企业按照命名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命名乌鲁木齐特色美食街区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申请表》(附件1);
(三)申报主体的资格认定书及与申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特色美食街区的基本情况;
(五)特色美食街区标志性景观、主要街区建筑、店面等实物7英寸彩色相片10张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人将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市评委会。
第十二条 市评委会受理命名申请后,组织各相关单位、专家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评审,对照《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验收评分表》(附件2)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考评分数在85分以上,经市评委会审议后,通过市商务局公众信息网或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特色美食街区由市评委会予以命名,授予“乌鲁木齐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称号。
第十五条 市级特色美食街区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特色美食街区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了解其发展动态、趋势和存在问题,引导特色美食街区良性发展。
第十六条 市评委会组织对市级特色美食街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评委会取消市级特色美食街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一)复审不合格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变更主要经营内容,不再定位为特色美食街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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