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一项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并充分发挥其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以及统战联谊等方面的作用。该办法于2024年12月26日由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18日印发,30日后正式施行。以下是对该条例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2009年11月2日,国务院颁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15年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就参事工作的机构、职责、活动开展以及参事的聘任、组织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2024年9月,为进一步发挥参事室和参事的作用,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总体分为总则、参事的聘任与职责、权利与保障三个部分,共计14条。旨在适应新时代参事工作发展要求,规范和加强参事工作管理,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
二、参事工作机构及参事来源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是负责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参事实行聘任制,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员中选聘,参事总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中聘任,比例控制在30%以内。
三、参事的聘任及职责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参事聘期届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条件且在聘任期内较好地履行职责的,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高于67岁,参事续聘期限为3年。主要职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围绕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社会各界,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有关法规文件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参事的保障
参事履职期间的相关保障。参事在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参事离任后,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参事在聘任期原则上不办理退休手续,确需在聘任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保障其继续履行参事职责至聘期届满;因工作需要,个别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也可聘为参事。批准聘任的参事,人事关系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在职参事因公外出所需差旅费用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支出,退休参事因公外出所需差旅费用参照在职人员标准由参事工作机构支出。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待遇,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为政府参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退休及其他参事履行参事职责期间的相关保障由参事工作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