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20241226日由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5118日印发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新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参事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是负责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

(一)承办参事选聘和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二)组织参事开展学习、调研考察、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负责参事建议的呈报,向有关部门了解办理进度,并将办理情况向参事通报;
  (四)承担参事履行职责的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参事履职考评办法,对参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五)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有关工作;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市长聘任,颁发聘书。

第四条 参事聘任对象

参事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员中选聘,总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中聘任;中共党员参事主要从具有较高学识水平、较高知名度、较大社会影响的专家、学者中聘任,比例控制在30%以内。聘任参事应当注重整体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优化,以适应政府参事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帜鲜明的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熟悉乌鲁木齐市市情,在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五)参事一般不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及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交叉;市委管理的干部在党政领导岗位的,一般不予聘任;
  (六)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参事聘任程序:

(一)制定选聘计划。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遴选聘任工作计划;

(二)参事人选推荐。由市领导、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推荐;

(三)确定考察人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推荐人选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主要业绩、社会影响、健康状况和参政议政意愿等情况;

(四)提出拟聘人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商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五)审定拟聘人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将拟聘人选报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审定;

(六)进行正式聘任。由市人民政府发文聘任,市长签发聘任书,并向社会公布参事名单。

第七条 参事任期、续聘、离任、表彰及解聘、辞聘:
  (一)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参事聘期届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条件且在聘任期内较好地履行职责的,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高于67岁,参事续聘期限为3年;

(二)参事工作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

(三)首聘任期届满或续聘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参事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连续2年未通过参事履职述职考核的,由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解聘;
   
(五)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辞聘。

参事的首聘、续聘、离任、解聘、辞聘、考评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参事工作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社会各界,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三)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对有关法规文件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参事工作安排:

(一)集体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市中心工作、参事工作有关文件等,切实提高参政咨询能力和水平;通报工作情况,交流业务经验,反映难点问题,研究推进有关工作;

(二)集中视察活动。积极参加全市重要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视察参观活动,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把握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外交流,到先进省市或地区学习取经,借鉴经验做法,争取更多成果;

(三)课题调研活动。按照力所能及、各尽所能、各展所长的原则,通过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领导交办出题、各区(县)和市属部门推荐课题、参事个人(集体)申报课题等多种形式,选择群众关心、市委市人民政府关注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建言献策活动。加强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密切联系,认真搜集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把各界群众和海外、港澳台人士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客观公正地反映给市人民政府;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群众解疑释惑,积极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民主监督活动。市人民政府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参事要敢于说真话、讲实情,踊跃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做到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六)督促检查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参与对市人民政府重要政策贯彻情况、重大部署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工作事项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七)统战联谊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智库机构、民间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宣传乌鲁木齐市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讲好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发展故事,向世界传播乌鲁木齐声音,提升乌鲁木齐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参事工作成果:

(一)参事每人每年至少牵头1个专题的调研,提交至少1篇主笔的参事建议、调研报告或与参事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和意见建议由参事本人撰写,也可由若干名参事联合撰写,报告和建议应讲求质量,观点鲜明、事实客观、数据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参事提交的调研报告和意见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以《参事建议》的形式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参事建议》的批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

(四)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每年对《参事建议》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定期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参事建议》的批示情况、产生效果向参事通报。

第十一条 参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向市属有关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专项工作会议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四)应邀列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有关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五)应当履行参事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参事经费保障工作,将参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参事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对参事开展的调研、统战联谊及其他专项活动给予经费保障。在职参事因公外出所需差旅费用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支出,退休及其他参事因公外出所需差旅费用参照在职人员标准由参事工作机构支出。

第十三条 组织保障:

(一)参事在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参事离任后,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事在聘任期原则上不办理退休手续,确需在聘任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保障其继续履行参事职责至聘期届满;因工作需要,个别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也可聘为参事。批准聘任的参事,人事关系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

(三)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待遇,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为参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退休及其他参事履行参事职责期间的相关保障由参事工作机构负责;

(四)市属各部门、各区(县)应当支持配合参事工作,区(县)应在政府办公室设立参事工作联络员,根据参事履行职责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通报工作情况,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参政咨询等活动,办理和反馈参事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