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自治区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46号)精神,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我市积极组织开展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工作,编制形成了《乌鲁木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详见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落实清单编制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共梳理了294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由上级设定、乌鲁木齐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77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9项;梳理出乌鲁木齐市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8项;编制形成《乌鲁木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予以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须于2022年12月中旬前编制完成区(县)、街道(乡镇)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予以公布,实现全市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二)明确清单编制要求。各区(县)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权限内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精准认领,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要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事实依据等基本要素。将依法实施(含初审、受理、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依次从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编制、认领和发布行政许可事项。
(三)及时做好清单调整和衔接。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事项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更新确认行政许可事项(基本要素、实施要素和办事指南),及时同步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并停用原行政许可事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四)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同时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站(乌鲁木齐)、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等平台和场所予以同步更新,并汇集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同时,大力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举措,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五)优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要规范线上办事服务,统一网上办事入口,优化网上办事指南,提升网上办理深度。优化线下服务功能,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置,健全帮办代办服务体系,持续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深度融合,推动审批服务业务全流程模块化改造,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六)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变相许可。严禁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坚决避免扩大审批范围、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等行为。对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的,要采取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七)厘清监管主体责任。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三定”方案规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八)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要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应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九)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各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对依法依规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强化经验总结和监督问责。梳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将纳入2022年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市、区(县)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及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实施清单管理、改革创新许可实施方式、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