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010198161/2023-00815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乌财规〔2023〕1号
  • 题: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3-07-07
  • 发布日期:2023-07-07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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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乌财库〔2017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乌财库〔20195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乌财库〔20191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户资金是指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存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设有分支机构,拥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将财政专户资金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以及购买国债等方式获取资金收益的业务操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

第六条 将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需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参与乌鲁木齐市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同一家商业银行只拥有一个评选席位,评选时应提交总行、自治区分行或乌鲁木齐分行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八条 定期存款期限可以分3个月、6个月、1年等,但不得超过1年(含1年),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财政专户资金收支余情况,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增值保值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本操作办法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将财政专户资金在开户银行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的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的采取竞争性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一条 社保资金(基金)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时采取集体决策方式。

第十二条 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的流程:

(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组建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具体事宜委托中介机构开展。

(二)公开评选前20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在门户网站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商业银行基本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资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三)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分规则,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竞争的商业银行进行评分。

(四)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认商业银行,并在乌鲁木齐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评选结果。

(五)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与选定的商业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办理资金划转和到期收回手续。

(六)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后,应于收款当日向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开具定期存款存单,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内容。

 

第三章 综合评分指标

 

第十三条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综合评分指标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利率水平、贡献度、服务水平等指标。其中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利率水平是指商业银行参与竞争所确认的定期存款利率水平,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对乌鲁木齐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包括对小微企业、三农、乡村振兴领域贷款等支持力度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提供支付结算、金融服务、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具体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政策导向和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额度分配

 

第十六条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按照得分高低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和存款额度。

第十七条 为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确定的当期存放银行原则上不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期获得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专户资金当期定期存款的25%,在单家商业银行存放的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组织做好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工作,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

第十九条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操作办法,提高资金运作的透明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资金存放银行依法依规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确保资金安全。未按规定办理资金存放业务,造成相关资金风险或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全额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报告。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资金存放业务、取消分配额度、收回已经存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商业银行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汇划到期本息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包括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不真实,数据弄虚作假);

(五)经核实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六)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竞争取得定期存款时,应向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不得向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在本行亲属的业务、收入挂钩。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乌财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廉政承诺书.docx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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