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wlmqszfgj/2024-00001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乌公管规〔2024〕1号
  • 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02-20
  • 发布日期:2024-02-2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自20244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220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且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2

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且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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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