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管理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0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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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住房公积金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违法行为轻微,且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说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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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房公积金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违法行为轻微,且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说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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