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wlmqszfgj/2024-00003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乌公管规〔2024〕3号
  • 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08-14
  • 发布日期:2024-08-16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新建房〔202436号)、乌鲁木齐市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乌政办规〔20245号)文件要求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1.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20倍计算。

3.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现房),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4.购买本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该政策为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731日止。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8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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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阶段性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