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现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7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分类
(一)单位归集业务
1.单位缴存登记;
2.单位汇缴;
3.单位补缴;
4.单位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5.单位缴存信息变更;
6.单位缴存比例变更;
7.单位缓缴;
8.单位停缴(单位封存);
9.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二)个人归集业务
1.个人账户设立;
2.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3.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
4.个人账户转移;
5.个人缴存基数调整;
6.个人账户合并;
7.个人补缴;
8.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三)特殊业务
1.个人账户冻结、解冻;
2.错账调整;
3.单位挂账资金退回;
4.集中封存户管理。
二、单位归集业务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一)单位缴存登记。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1.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附表一);
(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银行开户凭证。
2.注意事项: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劳务派遣公司和第三方代缴机构等除外),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3)一个缴存单位宜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劳务派遣公司和第三方代缴机构等除外)。
(4)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二)单位汇缴。指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1.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二);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应逐月进行汇缴核定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进行汇缴核定前,应先完成在途人员变更业务。
(3)汇缴核定业务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办理。
(4)单位账户设立后,应与管理中心及自主选择的委托银行签订三方托收协议,委托扣划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失败或无法实现委托扣划的,单位可进行自主送缴。
(三)单位补缴。指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1.所需资料:
(1)补缴清册(附表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发生以下情况时,缴存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补缴申请:
①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②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③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④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补缴原因。
(2)补缴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日期或职工实际入职日期,补缴截至年月不得晚于业务办理当月。
②补缴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四)单位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指单位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调整当年职工缴存基数。
1.所需资料:
(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四);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在每年 7 月进行核定,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再核定缴存基数。
(2)缴存职工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业务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办理,柜面办理还需提供规定格式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电子文本。
(五)单位缴存信息变更。指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1.所需资料: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五);
(2)变更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2)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3)如单位已签署托收协议,单位名称或账户信息变更后应重新签订协议。
(六)单位缴存比例调整。指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对缴存比例作出调整。
1.提高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1)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六);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降低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1)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六);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进行调整,其余时间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除外。
(2)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
(3)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降低。
(七)单位缓缴。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1.所需资料:
(1)单位缓缴申请表(附表七);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通过柜面提交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申请缓缴期前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3)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4)缓缴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缓缴。
(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缓缴。
(6)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认定为欠缴,单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7)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到期后补缴的,视同为正常缴存;未补缴的,认定为欠缴。
(八)单位停缴(单位封存)。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失联等原因在注销前,无法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1.所需资料:
(1)单位停缴申请表(附表九);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等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单位因破产清算或注销等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2)单位停缴后不再计算单位欠缴月数。
(3)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
(4)停缴单位可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5)对于单位欠缴满12个月,限定期内经催缴拒不办理停缴或失联的单位,管理中心将在官方网站公示30日,公示期期满后集中统一办理停缴,单位账户下正常状态缴存职工将同步予以封存。
(九)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1.所需资料:
(1)单位注销登记表(附表十一);
(2)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注销缴存登记申请。
(2)单位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②单位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③单位账户内不存在归集暂存款。
④单位账户内无职工个人账户。
(3)单位注销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4)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缴存登记手续。
(5)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注销单位缴存登记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管理中心应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或官方网站核查信息取得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证明。
②单位开户满12个月无缴存记录,限定期内经催缴仍拒不缴存的空置单位账户。
③管理中心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三、个人归集业务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一)个人账户设立。指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为在职职工设立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1.所需资料:
(1)缴存人登记清册(附表十二);
(2)设立账户职工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每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已在其他单位开设个人账户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4)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管理中心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管理中心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5)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
(6)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7)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8)销户未满一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再次开户。
(9)身份证号码应唯一。
(10)手机号码应唯一。
(11)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应唯一。
(12)单位如存在已完成汇缴核定但资金未分配的情况,应先完成资金分配后再开设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指缴存职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1.所需资料:
(1)缴存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十三);
(2)缴存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4)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2.注意事项:
(1)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及缴存人应同时到柜面办理。
(2)缴存人其他信息变更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办理。
(三)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
1.个人账户封存。指缴存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个人账户由正常缴存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二);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封存证明(退休审批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2.个人账户启封。指缴存职工与单位建立或恢复工资关系等原因,个人账户由暂停缴存变更为正常缴存状态。
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二);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单位与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等方式办理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手续。
(2)单位应在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3)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时,单位或职工本人应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4)缴存职工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失联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致使个人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到柜面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四)个人账户转移。指本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现单位。
1.所需资料:
(1)个人账户转移证明(附表十四);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因工作变动调入现工作单位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原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新单位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
(3)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管理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4)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五)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指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调入单位按照职工当月应发放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或因缴存基数出现错误的,缴存单位可提出缴存基数调整申请。
1.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二);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新调入的职工启封后应重新核定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单位核定基数错误需要调整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业务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办理。
(六)个人账户合并。指缴存职工在同一个单位账户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账户,须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1.所需资料:
(1)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十五);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应合并入个人目前实际工作单位的正常账户。
(2)均为封存账户的应合并入可办理后续业务的账户。
(七)个人补缴。指因错支、骗支、退购房款、还贷款退回时,须将提取款项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
所需资料:
1.个人补缴申请表(附表十六);
2.本人身份证;
3.转账凭证。
(八)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指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跨中心转移。
1.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十七);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因工作变动调入现工作单位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在收到职工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来的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具体原因。
(3)由异地转入当地管理中心的职工,转入单位应先按照规定,先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再由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向职工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管理中心的资金并核对无误后,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如核对不一致,应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反馈有关情况。
(4)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原缴存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转入地管理中心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工作调动的,可直接办理异地转移业务。
②职工在转出地管理中心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职工在转出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应为封存。
④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5)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系统自动验证账户信息,“零资料”办理。
四、特殊业务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一)个人账户冻结、解冻。指人民法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冻结、解冻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1.所需资料: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部门两名工作人员证件。
2.注意事项:
(1)有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冻结。
(2)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3)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如果为管理中心限提黑名单冻结账户,无需解除冻结,法院可直接扣划。扣划后账户仍有余额将继续冻结直至惩戒期满。
(二)错账调整。指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入账错误时,须对错误账目作出调整的。
1.所需资料:
(1)错缴提取申请表(附表二十);
(2)入账凭证;
(3)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整,管理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涉及职工进行核实。
(2)因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管理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的单位和职工。
(3)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的单位、职工和其他当事方。
(4)错账调整金额不能大于账户余额。
(5)如账户处于冻结状态,调账金额应不影响冻结金额。
(6)如账户存在未办结的业务,应等待业务入账后再办理错账调整。
(三)单位挂账资金退回。指单位缴存资金超出缴存额度挂在单位未分配账户中需要退回的情况。
所需资料:
1.单位挂账资金退回申请表(附表二十一);
2.缴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四)集中封存户(由管理中心代管)。指单位申请注销时,管理中心对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不符合提取和转移条件的职工个人账户进行集中封存管理。
所需资料:
1.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2.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五、其他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不应高于乌鲁木齐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应低于乌鲁木齐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三)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四)缴存业务应由单位专管住房公积金的经办人员办理。
(五)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七)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规定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
2.购买再交易住房;
3.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4.购买房改房;
5.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6.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8.租赁住房;
9.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1.按月对冲还贷;
12.离休、退休;
1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4.出境定居;
1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办理提取业务必备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定执行: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及婚姻关系证明。
2.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公证的继承协议、公证的遗嘱、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 5 万元的,可一次性提取并由继承人作出书面承诺,无需公证。继承人应提供本人为法定继承人相关佐证材料如结婚证、户籍材料证明、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3.作为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作为受托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三)缴存职工本人、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可一次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后又退房的,应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再交易住房三个月内再次交易的,视为退房)。
(四)非直系亲属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其中一个购房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不应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总价所占份额或比例。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允许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且合计提取额不应超过本次所购房屋总价。
(五)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购房真实性进行调查。如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管理中心可对申请人账户进行失信惩戒,提取人在管理中心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将给予一定期限内的惩戒限制,并将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管理中心发现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责令提取人限期全额退回,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指导意见》执行。
(七)提取人发生住房消费类提取时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按贷款规定留存足够额度。
(八)提取人及配偶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应优先偿还在本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办理提取。提取人发生住房消费类提取时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的,或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不申请签订按月对冲协议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银行卡的,可转入以下8家管理中心委托合作银行卡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十)提取人银行卡应为委托合作银行借记卡(Ⅰ类)且可正常使用。
二、住房性消费类提取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
1.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
(1)所需资料: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契税完税凭证。
(2)注意事项:
①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全款付清房款的不予办理提取。
②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
④提取资金应转入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具备条件的,资金转入开发商售房账户中。
⑤职工办理此项业务前,开发商应先到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
2.购买异地新建商品住房。
(1)所需资料: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②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③开发商出具的售房账户证明。
(2)注意事项:
①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全款付清房款的不予办理提取。
②购买异地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签订之日起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
④提取资金转入开发商售房账户。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
1.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
(1)所需资料:
①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②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③契税完税凭证;
④提取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①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②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交易价和契税计税价的较低者。
③再交易住房提取时必须存在真实买卖关系,赠予、继承等情况不予办理提取。
④所购住房近一年内多次交易(含2次)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
⑤不动产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
2.购买异地再交易住房。
(1)所需资料:
①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②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③契税完税凭证;
④提取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①购买异地再交易住房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②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交易价和契税计税价的较低者。
③再交易住房提取时必须存在真实买卖关系,赠予、继承等情况不予办理提取。
④不动产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
⑤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网签再交易住房买卖合同或盖章的房产交易调档材料(可通过跨省通办方式核查购房真实性)。
(三)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4)提取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1)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房屋拍卖价和契税计税价的较低者。
(2)购买拍卖自住住房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3)所购拍卖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4)不动产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
所需资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收款账号证明。
2.房改房补差。
所需资料: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67%产权);
(3)收款账号证明。
3.注意事项:
(1)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的,提供铁路系统出具的购房证明和收款账户证明。
(2)职工购买房改房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或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审订之日起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房改房屋总价或补差价格。
(4)提取资金转入房改单位收款账户,不具备条件的可转入提取人银行卡中,三个月之内需将缴款凭证补扫入电子档案。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此业务须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先到管理中心办理收款账户备案审核。
1.单位提供:集资账户证明,集资账户证明应包含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信用代码(法人证书号)、单位收款账号、开户行、行号、法人姓名、法人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联系电话。
2.个人提供: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收款账号证明。
3.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包含铁路系统)集资建房(统建房)可以办理提取。
(2)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3)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提取资金应转入集资单位收款账户,全款付清房款的不予办理提取。
(4)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集资建房总房款。
(六)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此业务须拆迁部门先到管理中心办理收款账户备案审核。
1.拆迁单位提供:拆迁账户证明、拆迁账户证明应包含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信用代码(法人证书号)、单位收款账号、开户行、行号、法人姓名、法人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联系电话。
2.个人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棚改或征迁协议)、收款账号证明。
3.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包含铁路系统)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可以办理提取。
(2)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以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3)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提取资金转入拆迁单位收款账户,全款付清房款的不予办理提取。
(4)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价的差额。
(5)拆迁安置协议过期,拆迁单位出具说明和补充协议,提取有效时效以补充协议签订日期为准,需载明房屋地址、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或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或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发票或工程(预)决算报告;
(3)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证;
(4)提取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1)职工在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包含铁路系统)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办理提取。
(2)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其本次所建修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实际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3)建造、翻建、大修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建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建造、翻建、大修款,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中。
(4)提供有(预)决算资质部门出具的工程(预)决算报告,分中心、管理部需实地查看(出具现场照片及报告)。
(八)租赁住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所需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2)租金缴纳凭证;
(3)提取人银行卡。
2.租住商品住房。
所需资料:
(1)提取人及配偶租住所在地的无房证明(30日内);
(2)居住证明(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出具);
(3)租房提取承诺授权书;
(4)多子女家庭需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等关系证明;
(5)外派职工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外派证明;
(6)提取人银行卡。
3.注意事项:
(1)提取人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住房公积金应每月缴纳一次,少缴、补缴不算连续足额缴纳),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提取金额不应大于管理中心设立的租房提取上限,约定提取最长应不超过12个月,超过租赁期限的不予补提,签约后按月转入提取人银行卡中。
(3)提取人及其配偶在乌鲁木齐无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仅限所租住的一套住房。
(4)非夫妻关系的两人及两人以上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只允许其中一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5)提取人在异地工作(乌鲁木齐市以外)且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提取人,提供工作地无房证明及单位外派证明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本市有房但通勤交通距离较长的缴存人(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与达坂城区之间),提供居住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含无法提供住宿内容)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九)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1.所需资料:
(1)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
(2)加装电梯协议;
(3)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4)提取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1)提取人及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2)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产权人为多人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3)自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2年内为办理加装电梯提取业务有效时限,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中。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2)注意事项:
①贷款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且贷款尚未还清。
②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两次提取申请间隔为一年,约定提取方式除外。
③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受一年限制。
④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贷款本息总额。
⑤已签订按月对冲还款协议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时,应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
⑥借款人配偶未关联的,应核实关联共贷信息后再办理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
2.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1)所需资料:
①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贴息贷款余额对账单(30日内);
(2)注意事项:
①贷款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且贷款尚未还清。
②偿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两次提取申请间隔为一年,约定提取方式除外。
③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贷款本息总额。
3.偿还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①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同一笔贷款首次提供);
③贷款余额对账单(30日内);
④对公还贷账户证明或提取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①贷款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且贷款尚未还清。
②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两次提取申请间隔为一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贷款本息总额。
③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优先转入对公还贷账户,确实无法转入对公账户的,大额冲本时,由柜台经办人员核查并由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审批后,可转入提取人银行卡,再次提取还贷时,应核对上次提取额是否全额偿还贷款,否则不予提取。
④非大额冲本需转入提取人银行卡的,提取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月供金额(以提取月当月的月还本息为准)。
4.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1)所需资料:
①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同一笔贷款首次提供);
③贷款余额对账单(30日内);
④对公还贷账户证明或提取人银行卡;
⑤个人征信报告(30日内且同一笔贷款首次提供)。
(2)注意事项:
①贷款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且贷款尚未还清。
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两次提取申请间隔为一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贷款本息总额。
③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优先转入对公还贷账户,确实无法转入对公账户的,大额冲本时,由柜台经办人员核查并由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审批后,可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④非大额冲本需转入提取人银行卡的,提取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月供金额(以提取月当月的月还本息为准)。
⑤转入银行卡的提取人再次提取还贷时,应核对上次提取额是否全额偿还贷款,否则不予提取。
(十一)按月对冲还贷
1.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按月对冲还贷。
(1)所需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2)注意事项:
①签订协议时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也可在贷款期间内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并从协议签订后的次月按月对冲还款日开始执行对冲还款。
③签订协议时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留存6个月缴存额。
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协议提取额不应超过月缴存额,双方合计提取额不应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贷额。
⑤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由协议预留还款银行卡中扣划。
2.全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
(1)所需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2)注意事项:
①签订协议时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与管理中心一并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也可在贷款期间内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并从协议签订后的次月按月对冲还款日开始执行对冲还款。
③签订协议时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留存3个月缴存额。
④每月使用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
⑤当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由协议预留银行还款卡中扣划。
⑥签约时间内可申请大额还本,无需取消协议。
三、非住房性消费提取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一)离休、退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职工。
1.所需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3)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4)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5)办理提取时应仔细比对职工退休时间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若发现存在欠缴的,应先联系单位予以补缴。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所需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批复文件;
(3)提取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和封存时间均满6个月方可办理提取。
(2)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3)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5)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人民法院判决书及缴存职工提取委托书。
(三)出境定居
1.所需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2)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提取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3)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所需资料: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2)公证的继承协议、公证的遗嘱、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2.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申请人应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4)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5)账户余额小于5万元的,可一次性提取并由继承人作出书面承诺,无需公证。继承人应提供本人为法定继承人相关佐证材料如结婚证、户籍材料证明、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6)账户余额大于等于5万元的,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
(7)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分类
(一)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
(二)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
(三)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地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购买拍卖类住房;
(六)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七)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购买房改房;
(九)建造自住住房;
(十)翻建自住住房;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近六个月连续逐月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未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借款人如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及以上还款记录,须在最后一期逾期本息清偿满5年并结清贷款后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
(六)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七)提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还款方式;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次数规定与二次贷款利率
(一)一个家庭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婚前或婚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借款人可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满一年且约定由借款人优先偿还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使用次数统计;
(五)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
借款申请人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大修、翻建、建造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工程预算总价的40%。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年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购买装配式建筑新建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二)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本地再交易住房与拍卖类住房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将2023年6月以后的租房提取金额累加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计算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不动产查询单》显示无房;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不动产查询单》无购买过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本地再交易住房与拍卖类住房记录;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与拍卖类住房提取或贷款以及提取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记录;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无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与拍卖类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
(三)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计算房价的80%。大修、翻建、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工程预算造价总价的60%。
贷款计算房价的认定标准:
1.新建商品住房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价格认定;再交易住房、拍卖类住房按转让合同交易价格、契税计税金额二者低值认定;再交易住房或拍卖类住房的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转让合同交易价格、契税计税金额、房屋评估价值三者最低值认定;集资建房(统建房)按《集资建房协议》购买价格认定;房改房按审批表购买价格认定;
2.贷款计算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
3.购(建)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贷款计算房价按144平方米计算;
4.所购住房存在除夫妻关系外多个产权人的,贷款计算房价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借款申请人所占房产权益份额的比例计算。
(四)首付款金额(含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购买价格;购买再交易住房、拍卖类住房及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转让合同交易价格、契税计税金额二者的低值;大修、翻建、建造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工程预算造价总价。
所购住房存在除夫妻关系外多个产权人的,首付款金额(含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借款人申请人所占房产权益的份额。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为整数年,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六)提供房产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应小于不动产权剩余使用年限,房龄30年以上不予受理。
(七)家庭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1.借款申请人收入按缴存基数认定。共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近三月至少有一次汇缴记录),收入按缴存基数认定;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贷款必备资料第5项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未结清的其他贷款应一同纳入家庭负债计算,即“家庭合计月还款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所有贷款的月还款额合计金额。
3.每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贷款,剩余本金除以剩余期数后再加当月应还款额为该笔贷款纳入负债计算的月还款额。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1)担保贷款状态为“正常”的,可正常受理;
(2)担保贷款状态为“关注类”的,该笔贷款纳入负债计算;
(3)担保贷款状态为呆账、损失类等,不予受理。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申请人可提供不超过3套本人或他人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作为贷款的担保。购买再交易住房、拍卖类住房贷款以及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使用所购房屋办理抵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
预告抵押期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责任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于管理中心收押为止。
(三)住房公积金联保
联保人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额度,联保人在联保期间不得使用担保资金。联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管理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与借款申请人不得相互担保;
4.不处于为他人债务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质押
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该担保方式不得用于再交易住房或拍卖类住房以及其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向与管理中心签订《组合贷款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九、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管理中心根据资金状况可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计息。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要求与时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后,管理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即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一年内未发放的,需重新审批。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其他条件应满足重新审批时的规定。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之间不得变更。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必备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单身声明;
(三)借款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证件;为华侨身份的,提供居住国护照);
(四)借款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银行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一致;
(五)借款申请人配偶在疆外(含兵团)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将收入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提供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贷款证明、缴存基数证明及缴存明细;借款申请人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将收入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工资卡明细,如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出具近三个月社保缴费明细;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到场办理面签手续。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共同借款人,确实无法到场面签,可出具委托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手续的委托公证书。
十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分项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
1.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证明;
(3)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2.注意事项:
(1)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予受理;
(2)购买单价超过14960元每平方米非普通住房的,不予受理;
(3)购房合同中载明用途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不予受理。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不含兵团)内的商品房,住房用途为“公寓”,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等住宅类用地的可受理;
(4)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管理中心的备案账户;
(二)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
1.所需资料:
(1)已过户到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2)房产交易中心打印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证明;
(4)卖方身份证与银行卡(一类卡)。
2.注意事项:
(1)贷款发放时,卖方应携带身份证与银行卡到场。如卖方在申请环节提前在《放款凭证》上签字,放款时可无需到场;
(2)若借款申请人提供已支付全额房款的凭证,贷款资金可转入借款申请人银行卡,卖方不需到场;
(3)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不含兵团)内的再交易住房,住房用途为“公寓”,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等住宅类用地的可受理;
(4)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受理;
(三)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证明;
(3)购房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7)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管理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2.注意事项:
(1)商业住房贷款的主贷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须一致。确定商业住房贷款主贷人,原则以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借款人信息为准。如夫妻以产权共有人形式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未显示的购房人可申请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商业住房贷款发放后将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变更或增加了另一方,且将贷款余额单变更为另一方,另一方可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单身期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后期购房合同、贷款余额单变更为另一人,不予受理;
(2)商业贷款还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或近两年还款期间有逾期记录的,不予受理。商业贷款还款明细有逾期信息,但《个人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的,需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3)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须小于商业贷款余额,且与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
(4)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以外的商业银行办理的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住房的商业贷款,不予受理。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以外的商业银行办理当地住房的商业贷款,不予受理(2019年4月1日之前发放的除外);
(5)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办理的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商业贷款,不予受理;
(6)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转入商业银行对公收款账户;
(7)还须符合同类购房类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四)本地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1)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2)房产交易中心打印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证明;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7)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管理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2.注意事项:
(1)本项业务参照本细则中本地新建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执行;
(2)拍卖类住房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参照此类业务执行。
(五)购买拍卖类住房
1.所需资料:
(1)《成交确认书》;
(2)契税完税证明;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2.注意事项:
本项业务参照再交易住房贷款业务执行。
(六)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后职工批量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3.注意事项: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须在管理中心完成集资建房项目审核后,职工方可办理贷款申请;
(2)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统建房购房协议》中购房人姓名、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与系统备案的相关信息应保持一致,如协议中的购房面积、房屋总价高于系统备案,以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七)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1)《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4)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5)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6)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管理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2.注意事项:
(1)单位未办理集资人员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商业贷款借款人、集资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为同一人;
(3)其他注意事项参照本细则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执行。
(八)购买房改房
1.所需资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补33%产权需提供《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及原《67%房屋所有权证》;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4)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2.注意事项:
(1)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的《购房证明》;
(2)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受理。
(九)建造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
2.区、县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委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十)翻建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十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名下用于归还贷款的借记卡开户银行应与贷款承办银行一致;
(二)贷款发放后,首次还款金额为放款当月的贷款利息及次月的月还款金额合计;
(三)贷款相关资料的签字,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签字与按捺手印;
(四)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应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再办理;
(五)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时,须变更合同明确公积金贷款金额;
(六)贷款受理时须审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异常增长的,应核实借款申请人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拒绝受理贷款申请;月平均工资高于或等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只要按当时基数正常汇缴的,后期修改基数并按差额补缴后,贷款申请时可认定为足额汇缴。
十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卡变更
借款人可申请变更还款银行卡。变更后的银行卡应与原银行卡为同一银行,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名称应与借款人一致。因借款人死亡、离婚等特殊原因,可申请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
十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置换
申请贷款时提供其他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还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抵押物置换。
(一)借款人以贷款所购房屋置换抵押物的,该房屋评估价值按贷款申请时录入的房屋总价确定;
(二)借款人以其他房屋置换抵押物的,抵押房屋应满足本细则关于抵押物的相关规定。
十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解押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持《结清证明》《抵押权注销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登记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解押手续。
十八、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不包含兵团中心及克拉玛依中心缴存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等规定与管理中心缴存职工一致。
十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缩期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缩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满5年;
(二)缩期申请时无逾期记录;
(三)缩期后的家庭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四)一笔公积金贷款仅允许办理一次缩期业务;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管理中心要求。
二十、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