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7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体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组织开展和指导我市群众体育活动,推动体育社会化;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四)拟订我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的布局规划,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负责组织参加和承办全国、自治区和我市体育竞赛活动;指导体育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指导民间体育交流活动;指导体育科技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拟订体育产业政策,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参与拟订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指导全市体育产业发展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体育社会团体有关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拟订体育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组织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负责体育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群众和竞技体育科。拟订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全市群众体育活动;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管理工作;负责群众体育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训练、竞赛组织工作;负责竞技体育项目设置和布局;指导全市体育训练、竞赛、体育传统项目和特色项目基地学校建设,以及青少年体育其他工作;指导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参加全国、自治区、市级运动会工作;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体育经济科。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力量开展赛事活动,开展体育产业招商引资和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从事高危项目经营活动专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体育统计工作;指导体育场馆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3名。

第六条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4个:

(一)市体育运动学校(市第二十一中学)。机构规格相当正县级,核定事业编制167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5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0名。

(二)市业余体育学校。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名。

(三)市社会体育发展中心(市体育总会秘书处)。整合市体育科研室、市体育总会秘书处、市体育工作队3个事业单位,组建市社会体育发展中心,加挂市体育总会秘书处牌子。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名。

(四)市红山体育中心。整合市红山体育中心、市红山游泳中心2个事业单位,重新组建市红山体育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1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9名。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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