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类综合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和落实信息传输渠道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指挥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区(县)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和分配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察、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市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疫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水务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 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相关部门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承办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新闻宣传科(行政审批科)。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权限内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制定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监督管理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营服务活动;负责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灾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四)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依法依规指导协调、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巡查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日常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参与组织开展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工贸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综合减灾管理科。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市自然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相关工作。
(八)规划财务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九)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备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各区(县)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和所属培训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负责承办权限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矿山(含煤矿、非煤矿山,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组织矿山企业安全准入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矿山安全先进“使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矿山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认证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科技和信息化科。承担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3名。
第六条 原市地震局承担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局;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7名人员;原市草原防火办公室相关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2名人员。
第七条 原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局,并加挂“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牌子,相应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划转从事相关工作的2名人员。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区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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