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监督指导全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的采购;指导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承担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区(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新疆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我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我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宣传贯彻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卫生健康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

(四)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编制医疗单位装备计划,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统筹管理和监督全市卫生健康专项资金;提出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建议;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计划生育综合处。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组织指导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区(县)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通报、上报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我市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管和评价等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及事故的调查和行政处理;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卫生应急与安全保卫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事项的调查核实、确证,并上报信息;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卫生健康相关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和食品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指导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的采购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

(十四)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宣传与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中医药管理处。拟订有关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工作;拟订有关促进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2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5名。

第六条 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7名人员;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7名人员。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

办公时间: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办公电话:0991-2351677

负责人: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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