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24〕37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将原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籍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全市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监督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订我市有关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企业改制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预审选址、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审查和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实施;负责规划行业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工作;组织编制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査规划并监督执行;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自然资源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现代测绘基准建设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财政负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参与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协调做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十六)统一管理和协调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自然资源执法体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指导和管理空间规划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宣传贯彻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承办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五)综合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研究自然资源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开展重要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兵地融合发展工作;负责统筹本部门对外交流合作与科技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拟订全市地籍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登记资料的管理利用。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等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的审查、审核工作。
(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建立全市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推进节约集约利用。
(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十一)详细规划科。负责拟订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政策、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动态维护工作;指导督促推进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负责规划行业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科。负责拟订全市建设用地规划政策、制度、规范性文件;核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组织参与全市重大项目用地规划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
(十三)城市设计科。负责全市城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工作;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区、景观敏感区、中心城区主干道和快速路沿线以及重要广场周边地区等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负责组织全市政府类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十四)建设工程规划科。负责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政策、制度、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工程中的规划问题。
(十五)市政交通规划科。负责拟订全市市政、交通设施工程规划管理政策、制度、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市政、交通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地下空间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承担市政交通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事项的审查、审核工作;承担市政、交通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工作;协调解决市政、交通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规划问题。
(十六)规划核验科。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相关工作。
(十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组织落实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非市政交通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事项的审查、审核工作。
(十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市矿业遗迹等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九)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二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科)。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权属纠纷;负责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实施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发证矿种矿产资源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牵头负责自然资源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国土测绘地理信息科。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及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以及测绘活动、质量和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外国组织或个人来乌测绘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组织开展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全市地图市场,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全市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二十二)行政执法科。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动态巡查,对相关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和移送;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协调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二十三)财务审计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及内部审计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各类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负责机关财务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市自然资源局天山区分局(正科级);
(二)市自然资源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正科级);
(三)市自然资源局水磨沟区分局(正科级)。
以上3个分局的主要职责:
承担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开展辖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做好成果的汇交与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和确权工作;承担个人自建房转让、续期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负责辖区临时用地受理,督促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初审工作;承担辖区内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辖区测绘资质单位监督管理,承担辖区测量标志保护等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协助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和规划许可工作;配合做好辖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工作;负责辖区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正县级),下设综合科、业务科;
(五)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正县级),下设综合科、业务科;
(六)市自然资源局米东区分局(正科级);
(七)市自然资源局达坂城区分局(正科级);
(八)市自然资源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分局(正科级)。
以上5个分局的主要职责:
承担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开展辖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做好成果的汇交与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和确权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有关工作;承担个人自建房转让、续期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负责辖区临时用地受理,督促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初审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初审工作;承担辖区内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辖区测绘资质单位监督管理,承担辖区测量标志保护等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协助辖区内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和规划许可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工作;配合做好辖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工作;负责辖区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64名(含派出机构编制),其中:领导职数6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9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派出机构领导职数21名〔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局长、副局长各1名,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局长、副局长各1名〕,派出机构的下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12名。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