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就业创业政策;组织落实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工伤、失业保险基本政策和标准;制定相关城乡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政监督责任;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企事业单位人员工(公)伤(病)残鉴定和有关待遇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乌(回乌)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市级表彰等工作,承办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监督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承办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三)政策法规。宣传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风险评估。

(四)行政审批。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

(五)规划财务。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财务内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有关统计信息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六)就业促进。拟订就业创业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等工作;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

(七)人力资源规划发展。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不含公务员)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招聘、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务工作;承担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信息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相关工作的开展;指导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评审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乌(回乌)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任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培训及申诉等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一)农民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承担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负责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监管。

(十三)工资福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监督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负责核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综合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和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工作;拟订统一发放工资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养老保险。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拟订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监督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死亡职工及遗属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

(十五)失业保险。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实施失业动态监测,推进失业预警机制建设,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工伤保险。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认定和鉴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拟订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工伤预防及康复工作,落实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拟订工伤保险协议服务管理单位准入标准。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和标准;协同基金监督机构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基金的安全运行;指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九)劳动监察(信访办公室)。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区(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2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6名。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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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申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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