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8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姚安琪代表

您好!您在乌鲁木齐十七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中小微型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帮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直秉承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新卫职健发20221的要求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掌握乌鲁木齐市职业卫生状况,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多年来一直坚持开展职业病监测工作,对全市职业危害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工作如接触职业危害企业数、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等

乌鲁木齐市所辖县级行政区8个,现有2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在8个行政区均已开展,覆盖率100%2023年乌鲁木齐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62658例;新发现职业病46例;职业性尘肺病随访2061222家企业开展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对全市第二产业调查7个单位共166人,第三产业调查18个单位共1100人,开展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完成6家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测和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5家企业非医疗机构辐射防护监测。

同时,还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采用腾讯会议、微信、用人单位内部网络等形式开展专题讲座20次,印发宣传材料29604份,出动宣传人员数698人,宣传受众人数49102人,线上34672人,线下15024人。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能力建设不足。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虽然开展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但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只能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不能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职业病防治项目经费不足。目前国家、自治区尚未出台将企业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相关政策,近年我市受疫情、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持续下滑,可支配财力进一步减少,加上偿付地方政府到期债务,财政情况严峻。无法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政策。

三、相关政策及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因此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责任有:

(一)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是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出现的其它疾病和健康损害的重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企业必须履行预防职业病的义务

(二)为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治职业病危害,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防尘口罩、耳塞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五)劳动者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企业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防护意识,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确定帮扶对象。以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帮扶对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帮扶对象范围,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名单。

   2.举办职业健康培训。通过专家现场授课、网络培训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就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管理等内容进行讲解,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帮助企业组织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培训,重点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相关权利与义务、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知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等进行讲解,提高劳动者个人防护意识和水平。

   (二)加强现场帮扶,对企业职业病防护情况检查指导

组织各区卫生监督部门和职业卫生专家到企业现场指导,对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等进行检查。对不同企业存在的问题,采取一企一策的解决方案,帮扶企业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等工作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要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针对中小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重点研究,优先予以帮扶解决,切实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依据《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国卫办职健函〔2024146号)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的协作,用好现有中小微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同时,助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内生动力。鼓励区(县)充分利用工伤预防费用、职业病防治项目等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

(三)建立帮扶团队。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成立帮扶团队,由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区疾控中心、各区卫生监督机构为主,组建帮扶专家团队,鼓励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强化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技术支持力量。帮扶团队开展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摸底,因企施策,提供专业、科学、具体、有效的帮扶指导。

四)积极争取经费投入,做好基础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各级政府把职业健康培训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职业健康培训320家企业,320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1200人。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新党组〔202312号)精神,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2025年争取培训预算10元投入使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督促企业自筹落实,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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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阿布都沙拉木   联系电话:23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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