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实施办法》已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三十六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联网,是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同时检验全过程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环境监管活动。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环境监管,属地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的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单位(以下简称机动车污染防治单位)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具体实施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联网技术核查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联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三)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四)排放检验场所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场所在同一地点(排放检验场地布局合理、光线充足,各功能区标识清晰);
(五)检测仪器设备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工控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数据格式等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六)配置视频监控、数据存储、系统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建立专用局域网络并使用光纤与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对接,满足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和实时监控的需要。检验机构接入专用局域网的硬件设备需遵循“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保障系统和设备的网络安全;
(七)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自治区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首次申请联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办理流程》,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设备明细表》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设备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等联网申请材料(含检验机构联网承诺,包括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接受监督和责任倒查、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材料批转至机动车污染防治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联网技术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填写《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表》。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机动车污染防治单位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网核查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机动车污染防治单位提出的联网核查意见,由局相关分管领导组织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环境影响评价科、政策法规科及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召开专题审查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局大气环境科出具联网意见复函,并更新公布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同时将检验机构名单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第七条 首次联网申请审核通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试运行一个月后正式对外营业。
第八条 正式对外营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发生变化的,按初次联网程序办理。主要人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检测条件(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及设备标定证书等发生变化的,且已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的,应在有关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依照市生态环境局批转文件,机动车污染防治单位会同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分局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严禁采用非法软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与市生态环境局实现网络联网连接,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其监督。
(三)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的规定,确保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按时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定期开展期间核查,配备完整有效的标准物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检。
(六)加强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车辆基本知识,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规范检测。
(七)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乌交发﹝2020﹞170号)管理规定,对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需核查其在具有相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记录后,方可进行复检。
(八)在排放检验前,做好车辆外观检查,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放检验。
(九)设置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对局域网、光纤链路、计算机、服务器、视频等信息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供电正常、链路通畅,以及检测过程数据完整,实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检验数据。
(十)视频监控设备和传输宽带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建立视频监控资料等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备查。
(十一)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十二)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相关行业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污染防治单位负责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联网数据接收上传、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后续升级开发等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检验行为线索及时移交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制度〉的通知》(乌环发〔2023〕23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