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已于2024年4月11日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为统筹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加快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中国式现代化总要求,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提供住房支撑,并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面貌的重要作用,努力让乌鲁木齐市居民实现安居乐业,推动首府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买不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又供给不足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补齐保障性住房建设短板,提高保障性住房在住房总供给中的比例,不断满足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坚持目标导向。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消除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焦虑,放开手脚为美好生活奋斗;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让商品住房回归商品属性,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资金平衡。保障性住房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划拨方式供地和负责建设配套设施,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配售。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凡是因之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一律不得实施。
(四)坚持稳慎有序。坚持以需定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我市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困难群体住房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稳慎有序推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专班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成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税务局、金融办、土储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投集团、热力集团、燃气集团、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二)工作职责
1.专班办公室(市房管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确定总体建设任务,编制并分解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具体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贯彻落实有关支持政策,督促指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并予以公布。
2.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按照辖区内实际情况,摸清、摸准、摸细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并汇总;负责做好建设单位在办理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手续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根据总体需求,积极与市属相关部门对接,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指标等具体建设方案,并报请市工作专班审核;结合项目以及辖区配套设施情况,统筹做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并协调做好后期运行保障工作;严格落实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责任,认真做好辖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立项、初设、可研批复等工作。
4.市民政局。参照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相关规则,指导各区(县)组织街道完成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核定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测算及汇总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按照净地出让、净地划拨原则,保障项目用地选址、协助各区(县)征收部门测算新建项目土地成本并提出相关意见、办理权属登记、封闭管理等工作。
7.市规划局。负责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及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相关规划工作。
8.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建设单位在办理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手续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9.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10.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完善提升。
11.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
12.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为保障性住房购买等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
14.市土储中心。指导各区(县)征收部门为保障性住房项目做好用地的纳储及土地供应准备工作。
15.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梳理统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指导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梳理统计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
其余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四、工作目标
2024—2028年通过“转化一批、购买一批、新建一批”等方式,计划新增保障性住房5000套。其中:2024年500套、2025年1000套、2026年1000套、2027年1000套、2028年1500套。
五、工作任务
(一)摸清需求科学确定目标
1.摸清需求明确对象标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管局负责梳理统计建立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干部职工(含新入职人员)台账;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梳理统计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干部职工(含新入职人员)台账;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梳理统计企业、居民及其他不同群体住房需求并建立台账,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范围、次序,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原则上为60—120平方米。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管局
2.科学确定筹集计划。按照“转化一批、购买一批、新建一批”原则,根据全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发展实际,掌握保障性住房整体需求、区域需求、面积需求,深入分析筹集建设的可行性,区分轻重缓急,以需定建,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及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筹集总量和各区(县)建设筹集计划,稳慎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
(二)稳步推进实施
1.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有机结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用地布局、保障用地空间,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
2.组建项目公司。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公司人员、财务、资产独立,与其他融资平台和公司严格隔离,无债务、无纠纷,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主体。同时,建设实施主体负责对项目公司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审计。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
3.加大资金和税费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探索与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落实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
4.保障用地供给。保障性住房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需供应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净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防止因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长期空置。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新建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相关单位
5.盘活闲置资源。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盘活闲置土地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按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供地,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优化。同时,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适当改建、收购、转化存量商品住房和已配建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
6.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强化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相关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水投集团、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燃气集团、热力集团等相关单位
(三)规范保障性住房配售和管理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一项目一定价”,按照低于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采取公开摇号配售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予以回购。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让群众住得舒心、安心。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封闭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加强全过程监督。坚决查处腐败寻租、骗取资格、多占住房、以权谋房、长期闲置等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债务、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事关民生、事关发展、事关稳定,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治领悟力、判断力、执行力,深刻认识、正确把握保障性住房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以有力有效措施有序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政治担当,认真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加强协调调度。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既要讲分工,又要讲合作,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建立保障性住房调度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落地实施并取得良好成效。
(四)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
附件
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
1.1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管理规定
1.2 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管理规定
1.3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管理规定
1.4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规定
1.5 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规定
1.1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供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计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导工作。
二、筹集原则
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按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供地,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把好质量关,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三、筹集方法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以需定建”原则,通过“转化一批、购买一批、新建一批”方式筹集。
(一)“转化一批”
商品房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必须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再由相关部门按照低于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并与后期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共同销售协议。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差额由后期运营管理单位收取并缴入保障性住房专项监管账户,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转化一批”中未被认购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用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认购。
商品住房转为保障性住房的,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和拟转换房源,再由相关部门按照低于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并与后期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共同销售协议,销售后的一定利润由后期运营管理单位缴入保障性住房专项监管账户,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转化一批”中未被认购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仍为商品住房性质,交还房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二)“购买一批”
购买商品房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由后期运营管理单位出资购买,价格按剔除市发改部门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中一定企业利润的方式计算,回购后,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运营,租赁可用于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售用于保障性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意愿申报和摇号配售。配售所得资金全部纳入后期运营管理单位保障性住房专项监管账户,用于再次购买或运营保障性住房。
(三)“新建一批”
通过“转化一批”、“购买一批”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仍无法满足城镇居民实际需求的前提下,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区(县)人民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模、布局,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和适用群体的购房意愿新建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按《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管理规定》执行。购房款缴入保障性住房销售专项监管账户全额监管,资金使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专款用于项目建设。
1.2 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一)市级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县)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审批监管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按照以需定建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区(县)保障性住房项目公司的组建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申报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项目公司
组建项目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建设和筹集、销售、管理等工作。
二、资金筹集
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探索与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
保障性住房应按照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施配售。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凡是因之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规划和用地
(一)划拨用地
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用地计划,优先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规划选址时,应当统筹做好教育、医疗、交通等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防止因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长期空置。
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为“净地”,可直接用于建设,避免因用地手续问题延误工程建设。
(二)存量用地
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按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供地,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的建设规模、规划指标等进行合理优化。
(三)规划调整
根据本规定建设保障性住房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取得保障性住房核准书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实施计划后,由项目公司向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他所需材料,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四、项目建设管理
(一)组建项目公司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由国资公司成立项目公司作为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与其他融资平台和公司严格隔离,无债务、无纠纷,公司业务范围仅限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工作,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项目核准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核准,并出具项目核准书。项目核准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运营)单位、套数和面积、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性质(新建/转化/回购)、建设起止年月、售价等内容。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管局负责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干部职工(含新入职人员)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干部职工(含新入职人员)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企业、居民及其他不同群体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
由项目公司组织开展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依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方案,参考项目周边商品房价格合理确定项目认购价格,开展认购工作。项目预购数量达到建设总量80%的,由项目公司将建设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发保障性住房项目核准书,作为办理建设手续的前置要件。
(三)资金封闭管理
保障性住房项目公司应当设立建设资金专户和销售资金全额监管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专户资金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有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开发贷款、金融贷款等,履行立项审批、专户管理等程序。
购房款纳入销售资金专户全额监管,资金使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专款用于项目建设。
(四)建设标准
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按照保障对象需求合理确定。户型设计水平以及建设标准和交房条件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对转化、回购、盘活的保障性住房,其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
(五)建设手续
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审批制,取得项目核准书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招标、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可使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保障性住房相关事项的,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六)履行建设程序
新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工程总承包制。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工程招标,市招标办负责监督。
(七)完善配套设施
新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规范配置生活服务设施,并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完善周边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市政基础设施。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有资金筹措渠道负责建设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五、项目监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程序、建设标准、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符合规定。
1.3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社区负责线下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群体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群体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群体保障性住房的核准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政策性住房的核查工作;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二、保障对象
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条件
(一)工薪收入群体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际居住;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本市有稳定收入来源;
4.未婚人士,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单独申请;
5.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二)引进人才群体
1.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编干部职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技术等级及以上的人员;
3.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四、申请资料
(一)工薪收入群体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个人单身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3.收入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收入,出具《申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4.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房改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证明材料。
(二)引进人才群体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录用文件、毕业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相关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个人单身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3.收入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收入,出具《申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4.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房改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证明材料。
(注:申请保障性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家庭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书面诚信承诺。)
五、申请审核程序
采取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两种方式。
线上申请:申请家庭通过手机APP(“安居广厦”小程序)住房保障平台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确认保障资格。
线下申请: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确认保障资格。
1.4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机构按照低于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并公布。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和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配售方案,有序组织配售。
二、配售程序
(一)房源信息公布及意愿填报
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配售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联系电话、规划设计方案、户型图、房屋面积、房屋单价、各户型房屋套数。
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意愿填报分类内容,在手机微信端或项目公司申请平台进行意愿填报。
(二)配售流程
配售采取人员分类、房源分类、意愿分类方式,优先保障无住房的申请家庭,通过人房匹配方式,经现场监督和公证,形成一人一房相对应的摇号结果。
1.摇号分类
(1)人员分类:第一类为工薪收入群体;第二类为引进人才群体。
(2)房源分类:分为社会筹集类和定向筹集类。社会筹集类面向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群体配售,单一项目分配比例按工薪收入群体占项目可分配房源60%,引进人才占项目可分配房源40%的方式进行,同时配售比例根据人员分类申请量进行调剂;定向筹集类主要面向供地单位工薪收入群体及引进人才群体配售,剩余房源经供地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可转为社会筹集类房源。
(3)意愿分类:按照保障家庭填报意愿进行分类。
2.摇号分配
(1)确定摇号分配次序。以同类意愿填报人员为一个分配批次,优先保障无住房申请家庭,形成申请家庭与房源一对一的待分配状态。
(2)按照摇号分配次序,通过电脑摇号分配系统,进行无序自动匹配,形成人房对应摇号结果。未形成人房对应的申请家庭为轮候家庭,并可重新填报意愿参加下一批次摇号分配。
现场监督和公证:社会筹集类摇号分配采取群众代表参与、纪检部门监督、公证部门见证、新闻媒体及申请地公示的方式进行;定向筹集类摇号分配采取供地单位职工代表参与、单位纪检部门监督、单位内部公示的方法进行。
三、认购方式
(一)具有认购资格的保障家庭持认购通知单,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标识“不得上市交易”相关条款。
(二)项目单位可采取预售方式销售,也可现房销售,项目单位需建立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渠道。
(三)实施专项预售资金监管机制。保障性住房采取预售专项资金监管方式,确保购房群众资金安全。
1.5 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街道、社区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保障性住房及时纳入社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三)不动产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登记、办证进行限制;房产交易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交易进行限制。
二、封闭管理
(一)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二)购房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不得长期闲置,应当服从社区和运营管理单位管理。
(三)保障性住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经房屋安全部门组织鉴定,结果为C级的,由业主筹资改造;结果为D级的,予以拆除,原购房人可重新选择保障性住房。
(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成后,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转、购的保障性住房,应由所在小区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参照商品房相关规定,由购房人缴纳维修基金,超过保修期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可使用维修基金。
三、房源回购
(一)购房人因长期闲置、特殊原因、辞职离开等情况确需转让的,所居住房屋由运营管理单位回购。
(二)购房人死亡,其配偶继续居住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其配偶放弃居住的,由运营管理单位回购。
购房人无配偶或配偶死亡的,由家庭其他成员确定唯一合法继承人,取得保障资格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保障资格的,由运营管理单位回购。
(三)回购程序
1.因特殊原因、辞职离开单位确需转让的,购房人需向房源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退出申请,同时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凭证;区(县)住房保障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转由运营管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查验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由运营管理单位回购。
2.购房人无故闲置6个月以上,由所在地社区认定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约谈核实情况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的,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下达回购通知书,由运营管理单位强制进行回购,同时计入我市诚信档案。
3.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一经核实,由所在地社区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下达回购通知书,由运营管理单位强制进行回购,同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且计入我市诚信档案。
(四)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总价折旧,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折旧年限不超过30年。(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房总价×〔1-2%×(合同签订之日至申请转让之日的年限)〕)
(五)回购房源归属运营管理单位,其土地、产权等性质不变,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维护,纳入下一批次摇号配售房源,仍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封闭管理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房产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证书上载明“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二)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保障性住房。中介机构和其它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计入诚信档案。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债务、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四)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全过程监督,严防政策执行走样。禁止超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坚决查处腐败寻租、骗取资格、多占住房、以权谋房、长期闲置等问题。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