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0/12

11:09

来源:

市国动办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共二十五条

二、制定《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目的及意义

加强我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良好状态,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防空防灾警报信号规定,强化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

 

 

三、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的原则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工作。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人民防空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在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不少于6平方米的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设置点单位必须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安装本单位设施以外的其他设施的特殊情形外,设置点单位应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严禁推诿、拒绝和阻碍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

四、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义务

设置点单位按照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测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性能。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和要求易地安装,所需费用由拆除方承担。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就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移交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安装,对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五、人民防空防灾警报信号发放的时机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权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行使;防灾和试鸣演练的警报信号发放权由市人民政府行使。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利用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发布灾害警报试鸣演练应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演练日期5日前发布公告。

六、法律责任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占用人民防空、防灾通信专用频率或使用防空、防灾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和单位给予罚款。

对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擅自启动警报通信设施的;未按规定发放警报信号的;在警报通信设施周围放置危险物品的;堵塞警报专用通道,进行危害防空、防灾警报设施作业的;其他造成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不能正常发放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和单位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故意损坏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拒绝、阻碍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咨询机构:乌鲁木齐市国防动员服务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0991-4662659


  政策文件: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