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18
17:34
来源:
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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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行业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体育经营场所,包括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自治区特殊体育经营场所、体育类校外培训场所以及一般性体育经营场所。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管。
第四条 体育经营场所应当坚持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乌鲁木齐市体育局党政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科)、体育经济科按照三定方案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区(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属地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体育经营场所负责落实好本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组织有序、设施设备安全、应急救援及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体育经营场所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自治区特殊体育项目以及体育类校外培训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二)体育场所、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以及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
(三)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不得违法违规建设或改造体育场所,或未按建筑设计功能开展体育项目。
(五)不得使用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的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
(六)应当加强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在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
(七)应当在场所明显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不得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八)应当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并且保持完好有效。
(九)应当按相关规定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
(十)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坚决杜绝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
(十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三章 行业监督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八条 各区(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广播电视)局应当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体育经营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自治区特殊体育经营场所和体育类校外培训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对一般性体育经营场所做好备案;对于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安全隐患较多的体育经营场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二)定期组织体育经营场所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经营场所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对各类体育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体育经营场所建立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履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深入系统排查治理体育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排查出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性安全隐患问题,须现场书面反馈给体育经营场所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较大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形成闭环管理。
(五)应当建立事故复盘机制,充分掌握各类体育经营场所的动态信息,定期分析研判体育经营场所重大安全风险,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体育局相关科(室)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行业监管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全市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进”“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宣传月”等活动,牵头组织全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开展节假日、寒暑假、季节性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二)建立市、区(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对全市各类体育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本地区体育经营场所名录库,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跟踪督导,确保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
(四)会同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形成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体育经营场所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持续规范全市体育经营场所和市场秩序。
(五)建立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拓宽安全经营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体育经营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事故多发、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对经营场所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或书面移交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相应处理和处罚。
第十一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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