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三项
制度”和服务指南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市体育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和“服务指南”)。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行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持续深化体育行业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对“三项制度”和“服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在2022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薛一蓓 电话:4628752
电子邮箱:3247721436@qq.com;
附件:1.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
2.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4.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2022年7月5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
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执法公开原则,规范体育行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对外公示工作,促进执法公开、公正、公平,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 管的通知》(乌政办〔2016〕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体育行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体育行业执法行政机关公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体育行业执法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法公开体育行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四条 体育行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的;
(三)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公布的。
第五条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文书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体育行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在已公布的执法文中标示复议或裁判结果。
第六条 体育行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市级体育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体育行业行政执法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体育行业行政执法考评范围,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督促指导乌鲁木齐县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调阅、抽查综合执法案卷,核查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第八条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者更新信息内容、违 规收取费用等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体育行业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体育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对体育行业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 控 设 施等手段,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 控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存在以下执法环节或情形的,必须在文字记录的同时,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一)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取证的;
(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三)实施听证的;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
(五)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七)存在其他应当进行音像记录情形的。
第七条 体育行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统一使用体育部门规定的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检查监督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八条 体育行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执法检查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各环节执法文书记载内容及制作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调查报告、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载明。
第九条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照相机等音像设备为记录载体的,执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要时应予以明确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条 以音像设备记录执法行为过程的,应当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件档案归档。
第十一条 体育行业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体育部门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由具体执法人员按照内部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进专用存储器。
第十三条 执法案卷、执法文书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执法检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 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 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 体 性 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所有记录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并定期做好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音像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 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 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 反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委托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党政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
(一)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上级交办的重大执法案件和集体讨论认为应按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处理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党政办提交。
第五条 局党政办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局党政办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局党政办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部门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局党政办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我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局党政办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局体育经济科收到局党政办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局体育经济科对局党政办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党政办复核;局党政办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部门制作、送达相应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局体育经济科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乌鲁木齐市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机构职能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体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乌鲁木齐市体育局委托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依规,对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4项: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第一批特殊体育经营项目(20项:游泳、射箭、拳击、柔道、跆拳道、摔跤、滑冰、滑雪、潜水、救生、热气球、运动飞机、跳伞、攀岩、滑翔、航空模型、汽车、摩托车、蹦极、漂流),以及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特殊体育经营项目,如健身房、篮球馆、足球馆、台球馆、羽毛球馆等(对外盈利的体育经营场所)行使有关体育行政监督执法权。
二、执法依据
公共法律、法规、条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行政法规、条例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全民健身条例》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三、执法结果
(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时间 处罚
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
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是否
结案
1
2
公开形式:公告
四、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公开形式:政务网
五、投诉举 报
(一)投诉举 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 报、24小时投诉电话:4668272;
(二)投诉举 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 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 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 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 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