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8/08
17:48
来源:
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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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一)有和举办活动内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注册登记的单位和合法的资产,有与举办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的批文;
(五)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申请书,说明开展活动的性质、内容、规模和时间;
(六)占用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和及时恢复原有功能的承诺保证书;
二、办理机构
乌鲁木齐市体育局
三、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四、办公地点和时间
地点: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B43号窗口(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中午不休息)
五、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2 | 法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3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4 | 临时占用期满恢复原状时间及措施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5 | 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的批文(原件/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7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8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①消费者活动须知;②安全操作规程;③事故应急处理制度;④相关人员资质;⑤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⑥场所投保责任险情况等)的书面材料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原件核验,不存档 |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
(二)承诺时限:1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无
(二)收费依据:无
(三)收费标准:无
八、办理方式
(二)网上预审:用户携带有关申报材料递交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窗口,由该窗口进行预审,2日内递交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体育经济科12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返回政务服务管理局。
九、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咨询: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B43号窗口
电话咨询:0991-4628752
网上咨询:http: ∕∕zwfw.wlmq.gov.cn
(二)现场监督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B43号窗口
(三)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0991-4184444;
2.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电话:0991-4184180
3.监督投诉方式:0991-4668076
(四)网上监督投诉:http: ∕∕zwfw.wlm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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