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1/09
13:44
来源: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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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事项)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 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林草监管 |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2 | 林草监管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3 | 林草监管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4 | 林草监管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5 | 林草监管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初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经劝阻后及时撤离,对自然保护区未造成影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6 |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建立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主动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事项)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利层级 |
1 | 林草监管 |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2 | 林草监管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3 | 林草监管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4 | 林草监管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减轻处罚事项)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利层级 |
1 | 林草监管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树木、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2 | 林草监管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树木、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3 | 林草监管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配合检查,主动退出森林高火险区并消除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告知办理审批手续,加强日常巡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免于行政强制事项)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利层级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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