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1/09

13:42

来源: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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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

一、制定背景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要求:“自治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前制定减免责清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规范自治区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林草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自治区林草局法规改革处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参照原林业厅2016年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新林策字﹝2016﹞880号),草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形成的《裁量基准》按照林木、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草原;森林草原防火;林木种子;防沙治沙和营造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八方面对林业和草原的105项行政处罚事项编制了裁量基准,逐一列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法情形按照相关标准大致上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四档,按照每档列出相应的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将能够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6项涉林草违法行为纳入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将能够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4项涉林草违法行为纳入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将能够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等3项涉林草违法行为纳入减免责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四、适用说明

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试行)的通知》(新林策字﹝2016﹞8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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