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1/01
19:22
来源: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为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林草种苗行政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市林草种苗执法工作实际,现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单位
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乌鲁木齐市林草种苗站)
二、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委托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职权范围内涉及林木种子、牧草种子等行政违法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受委托单位在受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文书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林草种子行政违法案件。
(四)受委托单位应接受委托单位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为有效查处林草行政违法案件,制止和纠正林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市林草执法工作实际,现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单位
乌鲁木齐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
二、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委托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查处职权范围内涉及林业、草原、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行政违法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受委托单位在受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文书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四)受委托单位应接受委托单位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