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3/15
13:17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更好的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21〕11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
(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乌鲁木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对起付线、单次限额、年度限额等进行修改完善。
(二)乌鲁木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改革。明确了医保个人账户注入标准和人群。
(三)乌鲁木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共济保障。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家庭成员共济。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