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2/17
12:26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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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决策部署,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确定乌鲁木齐市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新医保〔2020〕109号)要求,在《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医保〔2021〕4号)基础上,制定《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开展背景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5年11月“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制度”纳入“十三五”规划;2016年6月29日人社部办公厅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制定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文)。随着我市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老年护理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为减轻被护理人员家庭负担,经充分调研、测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我市长护险适用范围、部门职
责、委托第三方经办服务模式,及动态调整原则。
(二)第二部分为覆盖范围、基金筹集与管理,明确保障对象及筹资渠道、方式、标准和管理,同时明确城乡困难居民缴费补贴渠道和标准。
(三)第三部分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及办理程序。
(四)第四部分为护理服务内容、标准及支付。
(五)第五部分为护理服务机构与人员管理。
(六)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办法》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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