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7/01
18:19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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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乌鲁木齐市现行的医疗救助办法、临时救助和救济难政策已运行多年,政策碎片化、经办不够简洁,且存在政策交叉,已无法满足当前脱贫攻坚相关要求。2017年3月,自治区新政办发〔2017〕54号文件下发,乌鲁木齐市并未对原医疗救助办法进行对应调整。在此背景下,拟定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过程是什么?
答:共经历了调研走访、数据分析、部门征求意见、座谈讨论四个阶段。其中,调研走访:2019年8月、2020年4月,由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局领导带队前往乌鲁木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调研走访,了解困难群众对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与区县医疗保障局、扶贫专干进行了医疗保障制度的业务交流。数据分析:2019年12月、2020年4月,对全市医疗救助现行政策、救助人员类别划分、各类别的人数、2019年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救助人数和救助金额、结余情况、医疗救助政策对贫困人口的托底作用等进行了全面数据分析。医保部门及定点机构征求意见:2020年4月14日至4月29号,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座谈讨论:4月24日,由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王新疆主持,召集市医保局各部门负责人研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医改领导小组审议。由分管领导召集座谈会,各部门又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问: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四)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问: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吗?
答:当年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首先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同步办理基本医保参保,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问: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待遇?
答:对重点救助对象和政策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20%,资助比例80%;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50%,资助比例50%。
问:在门诊就医时可以享受救助待遇吗?
答:可以享受。
| 重点救助对象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年度限额 |
普通门诊救助 | 100% | 80% | 2000元 |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 100% | 85% | 6000元 |
问:住院时享受的救助待遇有哪些?
答:见下表。
| 孤儿 | 特困供养人员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 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 100% | 80% | 80% | 80% | 70% | 70% |
起付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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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 3000 |
年度限额(元) | 18000 | 18000 | 18000 | 18000 | 10000 | 10000 |
问: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后救助标准包括哪些?
答:见下表。
| 孤儿 | 特困供养人员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 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 100% | 80% | 80% | 80% | 70% | 70% |
起付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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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与住院共用) | 3000(与住院共用) |
住院年度限额(元) | 86000 | 86000 | 86000 | 86000 | 40000 | 40000 |
问:如果经保障后负担依旧比较大,怎么办?
答:对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达到因病致贫救助条件的,各区(县)可以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适当拓展救助范围。
问: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普通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单制结算”。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申请程序为:
1.申请。符合低收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委会、社区代为提交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负责医疗救助申报材料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工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3.核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5号)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4.审批。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审核意见和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并进行公示。
问:医疗救助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答: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执行“首诊制”、“转诊制”、“定点制”和备案制。规范了就医流程,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病不出疆”的预期目标。
2.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救助医疗行为,控制医疗救助成本,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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