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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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医疗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拟订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四)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自治区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财务、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医疗保障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和分析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医药和医疗服务管理科。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承担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四)基金监管科。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2名。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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