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18
18:14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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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2号)的要求,经医药机构自主申报、现场评估及专家评审等流程,现将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103家医药机构予以公示(天山区22家、沙依巴克区26家、高新区21家、水磨沟区17家、经开区10家、米东区7家),公示期自即日起共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991-4802275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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