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28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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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2号)的要求,经医药机构自主申报、现场评估及专家评审等流程,现将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109家医药机构予以公示(天山区15家、沙依巴克区6家、高新区35家、水磨沟区26家、经开区13家、米东区13家,甘泉堡1家),公示期自即日起共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991-4802275
附件:1.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xlsx
乌鲁木齐市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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