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1/0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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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行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组织对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以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二)行政处罚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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