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10/19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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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9〕1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市医疗保障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査等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降低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显著提高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处室为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公示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执法决定(结果)包括执法检査通报、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
2.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等信息,包括: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年度抽查计划等内容,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分执法类别编制并公开本部门执法流程、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示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鼓励全文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乌鲁木齐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5.规范公示方式。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统一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上公示。通过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摆放宣传册、公示卡等形式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应当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应当建立完善全过程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现场检查、随机抽査、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在人流量较大的场所、重点区域执法时,应同时配备录像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在到达执法现场时开启记录仪和录像设备,至现场执法程序完成前不得关闭设备或调至静音。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理、纠纷的调处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保存视听资料。
3.严格记录归档。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通过执法记录仪和录像设备形成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制作完成执法全过程电子档案,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执法案卷评査的重要内容。
4.有效运用记录。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巻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执法文书和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总结典型案例,发现和改进执法薄弱环节,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
都合法有效。
1.落实审核主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基金监管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吸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2.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暂扣许可证、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加收滞纳金、取缔关闭、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通报批评、行政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行政处理措施的,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达到听证要求的数额标准)、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明确审核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制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具体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严格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具体行政执法承办单位的经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智能监控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査询。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上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医疗保障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信用信息査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
2.推进信息共享。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快推进跨区堿、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市医保事业发展中心信息科、其他相关部门)
3.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认真梳理行政执法基础数据,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探索对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智能应用,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医疗保障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负责人是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党政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相应机构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健全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做好经费保障。“三项制度”工作经费由各责任单位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市医保事业发展中心稽查审核科等具有行政检査职权的单位负责提出落实本部门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党政办公室。
(四)有序推进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研究制定项“三项制度”配套规定,及时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各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合账,明确任务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党政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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