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5/13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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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120号提案的答复
孙奇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离退休职工的口腔修复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诊疗目录执行的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于2017年9月1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进行调整,并新增了诊疗项目、扩大了诊疗范围。2017版诊疗目录中10388条项目中,全部予以支付的(甲类)3217条,仅占30.9%;部分予以支付的(乙类)4948条,占47.6%、自费项目:2223条占有21.3%。我市按照文件及时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内容落实到位,使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于2017年9月1日按全疆的安排统一进行了调整,2018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再次进行修订,我市也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将诊疗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我市离体人员口腔疾病治疗的情况
按照乌鲁木齐市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凡是我市离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口腔疾病治疗时,药品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17版)的费用可以按照住院、普通门诊进行报销支付,离体人员可100%报销。
我市目前执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17版)是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大原则,提案中提出的口腔基本治疗和口腔修复项目在诊疗目录中部分常用的项目是可以支付的,口腔治疗使用的材料是根据诊疗项目如果支付,材料也可以进行支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相关文件要求,我市作为统筹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的诊疗目录,不能擅自调整目录中的支付类别。
按规定自费的口腔诊疗项目和材料,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可以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支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目前执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17版)当中自费项目:2223条占有21.3%,我市已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8月两次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撰写请示、2019年4月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撰写请示要求进一步扩大诊疗目录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群众的医疗待遇,但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仍未进行调整,必须按照目录调整的流程进行。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建议对医保“诊疗目录”现行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惠民性应进行全面调研与审视,广泛听取医疗单位、专家及社会各界民意,依据国家医改政策要求,结合医疗技术进步和疾病发展趋势对医保“诊疗目录”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让一些治病急需、应用广泛、疗效较好、技术成熟的新兴技术项目进入“诊疗目录”。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直指“看病贵”症结,及时调整医保“诊疗目录”减负群众就医负担。
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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