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0/13
18:41
来源: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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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管理,加强统计监督,防范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计约谈,是指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或统计机构有关负责人约谈告诫、通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乌鲁木齐市统计局依照本制度组织约谈。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统计工作部署不力,严重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统计方法制度的;
(三)擅自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的;
(四)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
(五)统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
(六)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
(七)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八)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统计局根据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影响程度,对各区县统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或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条对各区县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约谈,由乌鲁木齐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进行或委托分管负责人进行;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由乌鲁木齐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约谈通知经乌鲁木齐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约谈对象,向被约谈单位送达《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相关事项,约谈对象收到后,应及时向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发送回执。约谈自开始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七条约谈期间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资料整理和立卷存档工作,约谈结束10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第八条本约谈工作制度由乌鲁木齐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约谈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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