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08
12:06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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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82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本次监督抽检结果合格80批次;不合格2批次。发现的主要问题为兽药残留量超标、农药残留量超标。现将有关食品抽检信息予以公告,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一、兽药残留量超标
乌鲁木齐市阳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莒镇乡驻地生产的乌鸡,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农药残留量超标
沙依巴克区克西路国军平价果蔬购物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食用农产品).xlsx
2.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食用农产品).xlsx
3.不合格项目小知识.docx
特别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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