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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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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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授权由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是指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置换、增资扩股、资本金变动、企业改制等引起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五条 变动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六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变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执行。对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依规制定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信息收集、汇总工作;
(四)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决定批准或者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五)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 监管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依规制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办法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等进行研究论证;
(三)研究、审批下属除重要子企业以外的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四)研究、审批下属除重要子企业以外的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本金变动事项;
(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
(六)履行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
第九条 国有产权变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增资扩股、产权置换和重大境外资产变动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涉及监管企业控股权发生变动的须由市国资委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不含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增资扩股、产权置换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审批;
(三)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实施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实施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审批权限,产权单位应当向产权变动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批准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产权变动申请报告;
(二)产权单位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四)产权登记证或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五)产权变动企业(标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九)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产权变动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形式、范围(数量、比例等)、价格(价值)及有关情况;
(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四)产权变动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职工安置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安置方案;
(六)属于公开挂牌转让的需载明公开挂牌的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产权变动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企业改制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或核准权限等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产权变动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增资扩股、内部协议转让外,必须依法开展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按其规定,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其价格或价值确定应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值;适用于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的,从其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权益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交易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若交易行为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规定的,依规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应对授权由监管企业决策的产权变动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产权变动行为,应当要求产权单位终止产权变动并予以纠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产权变动行为无效。对相关产权单位及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乌鲁木齐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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