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9

18:47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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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乌鲁木齐市2024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

(一)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

(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发放护理费。

二、调整护理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明确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新人社函〔2024〕138号),2023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社会平均工资”)为99986元(8332元/月),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每月护理费标准调整为4166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每月护理费标准调整为3332.8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每月护理费标准调整为2499.6元;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护理费标准调整为2083元。

三、新标准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

四、资金来源

(一)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因退役落户及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符合发放护理费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时间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残疾抚恤金发放规定执行。

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示意图(单位

等级

原标准

(元)

提高后的标准(元)

增加值(元)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3812.5

4166

353.5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3050

3332.8

282.8

因病一级至四级

2287.5

2499.6

212.1

因患精神病评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1906.3

2083

176.7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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