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1/28
16:42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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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拟订退役军人留乌安置优惠优待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奉献基层;承担驻乌部队现役军人家属随调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落实移交我市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列入全国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三)就业创业科。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服务管理和待遇保障政策;组织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指导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
(四)退役军人安置与军休服务管理科。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退役军人留乌优惠优待政策;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办理驻乌部队现役军人家属随调手续等工作;组织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移交我市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我市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
(五)拥军优抚科。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乌鲁木齐市烈士评定的审核和备案申报;组织指导实施烈士事迹编纂宣传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2名。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4个:
(一)将市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市烈士陵园。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7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5名。
(三)市军事供应站。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下设分支机构1个:市军事供应站招待所。核定事业编制11名,工勤岗位6个经费形式为差额预算,实行企业化管理。
(四)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整合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3个事业单位,组建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4名。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火车南站西二巷21号
办公时间: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办公电话:0991-5512101
负责人:蔡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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