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22

13:5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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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创新我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相关要求,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及法定职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自2024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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