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12
11:08
来源:
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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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以直接、电子、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聂双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乌鲁木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公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聂双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聂双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9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文综罚字〔2024〕F-000053号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聂双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L3195037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聂双成
住所(住址等):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南侧
2024年05月10日收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对米东区帝豪欢唱城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于2022年04月13日、2023年02月28日、2024年01月10日因提供有偿营利性陪侍2年内3次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涉嫌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05月17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4年05月23日,执法人员微信联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的实际负责人聂爱华(经营者聂双成的妹妹),聂爱华称聂双成去伊犁了,短期内回不来。
2024年05月29日、05月31日晚执法人员前往聂双成经营的另一家歌舞娱乐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世纪村帝豪商务会所找聂双成,未见其人。
2024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联系聂爱华,聂爱华称聂双成答应06月03日下午或06月04日来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但聂双成最终并未前来。
2024年06月05日开始,执法人员联系聂爱华,未收到回复。
2024年06月12日执法人员到米东区政务大厅文旅局窗口调取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的档案,取得了帝豪欢唱城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聂双成身份证的复印件。
2024年06月20日,执法人员联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稻香路派出所,得知聂双成在米东区水木尚城24号楼1单元202室居住,执法人员与公安辅警马伟(MD5313)前往米东区水木尚城24号楼1单元202室寻找聂双成,敲门家中无人,与水木尚城物业核实,24号楼1单元202室原房主聂双成已于2023年11月将该房转让。
2024年05月至06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一直处于关停状态,执法人员多次联系聂双成,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现查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经营者聂双成,《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L319503783,《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650109160009,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南侧。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2022年4月13日、2023年2月28日因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2年内2次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2024年01月10日又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对米东区帝豪欢唱城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1份,证明案件来源为下级报请处理。
2.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娱乐场所的提示函》1份、《关于米东区帝豪欢唱城存在有偿营利性陪侍情况的公安提示函》1份,证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2022年04月13日、2023年02月28日因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2年内2次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2024年01月10日又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聂双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资质。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帝豪欢唱城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2024年07月26日至2024年08月26日,本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乌)文综罚告字〔2024〕F-00005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09月02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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