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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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生活 用水计划指标的办理程序

为全面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切实发挥用水定额的约束调节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工作,确保用水计划下达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01号)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下达非居民生活用水计划,并按月考核和公布;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实施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1.公共供水管网内已办理非居民生活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水户。

2.年实际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增非居民生活用水户。

三、申报或调整用水计划程序

申报单位需前往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中心领取《乌鲁木齐市计划用水指标审核表》和《乌鲁木齐市计划节约用水责任书》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报送以下资料:

1.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产籍平面图

4.近期连续三个月交纳水费的收据(复印件)

5.本单位制定的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6.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的用户

另:工业企业单位还报送以下资料

1.年用水量(近三年);

2.水资源论证报告;

3.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报批稿或水资源论证批复。

)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做好登记、审查指标审核表内容,审查责任书签订情况。

(三)水资源管理中心安排人员现场核查,查看项目有

1.计量水表

2.节水设施(按国家相关规定节水设施是否符合节水要求)

3.登记用水项目。

)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标准录入节水管理平台核算计划用水指标,并组织审批工作。

水资源管理中心向用水单位下达《乌鲁木齐市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单。

(六)计划用水指标按年度核定,各用水单位于每年1231号之前,向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中心提交年度用水总结及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报来年用水计划指标。

四、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一巷31

电话:465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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