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01
15:56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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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充电行业运营管理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市城管局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在对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指导意见(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市城管局。
联系人:梅文鹏 联系电话:0991-46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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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指导意见(修订稿)
2024年11月1日
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指导意见(修订稿)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2〕12号)和《乌鲁木齐市2023—202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023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部署安排,规范充电设施(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全市充电设施(站)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更好满足我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电动汽车有偿提供电能补给的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含居民小区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各类经营性充电设施(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相关事宜。
(三)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设计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GB/T 51313)的有关规定;满足《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消防管理相关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统筹推进。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的规划建设应与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各类停车场(库)规划建设、配电网规划建设相协调;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兼顾未来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发展路径和市场需求,统筹推进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规划建设和依托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配建充电设施协调发展。
(二)规模适中,适度超前。
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规划建设应以超充设施为主(单枪功率不低于480KW);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以超、快结合充电设施为主(单枪功率250--480KW);既有公共停车场(库)改造应当以快充电设施为主(单枪功率180--250KW),既有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应当以快、慢结合充电设施为主(单枪功率180KW以下),具体情况因电力保障条件而定。
(三)科学布局,稳步推进。
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市、区(县)两级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及国网供电公司负责统筹推进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规划建设。按照行政区划以3公里为半径,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建设专用充电站。
新建建筑物配建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统筹推进新建建筑物公共停车场及充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将充电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设计规程,明确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及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其中,商业类、办公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泊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泊位的100%规划建设(或预留接电电力负荷);其他类(公共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泊位的10%规划建设。
既有公共停车场改扩建配建充电设施: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既有公共停车场改、扩建时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按照商圈、医院、市场、学校、休闲娱乐中心、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区分,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泊位数20%标准配建充电设施,并预留20%续建充电设施的电力负荷;其他区域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泊位数10%标准配建充电设施,并预留20%续建充电设施的电力负荷。既有公共停车场具备电力接入条件的,直接建设具备充电功能停车泊位的配建比例应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5%(含)以上。
既有居民小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应将既有居民小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区(县)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内容,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积极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对具有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销售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建设私人自用充电设施;对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积极推动在小区内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对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配合发改、规划和城管部门在小区周边合理规划建设专用充电站或提高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配建停车场应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充分挖潜内部停车场资源,自主投资或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服务。
三、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统筹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推广应用工作,引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接入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组织编制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工作方案、计划,协调推动相关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市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展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备案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的验收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服务费指导价格;研究探索充电设施企业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充电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建设的地方标准;负责、指导各区(县)住建部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监督、验收工作。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按照“市级统筹、区县落实”的原则,推进全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在既有大型商超、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中心城区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指导各区(县)加强公共停车场已建成充电设施(站)的监管,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政策。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国有企业单位配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销售领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设备的监督检查。保障设备的计量准确。加强充电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充电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充电设施(站)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各类充电设施(站)项目用地的规划落地工作;明确充电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设计规程;明确各类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充电设施(站)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市工信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并与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充电设施保护工作,依法打击故意损毁充电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公共充电设施(站)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责任,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急预案和安全机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的灭火救援处置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置。
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服务,按照充电设施接入申报流程及服务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充电设施电力供应。
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划内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含居民小区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各类经营性充电设施(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推动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与市级层面形成相互补台、密切沟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细抓实抓好。
四、安全运营管理
(一)验收。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建设完成后,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检定合格证,方能投入运营。
(二)安全责任。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运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公共停车场内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停车场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共同责任人;在居民小区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安全生产共同责任人。各充电设施(站)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张贴在充电设备(站)醒目位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运营管理机制。
公共充电设施投入运营后,运营企业应加强充电设施(站)安全运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科学的行为规范、操作规程,提高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定期安全检查,开展充电设备电气安全、消防安全自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四)数据信息监测。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引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接入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五)停车与充电收费。
为促进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收费标准应当在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醒目处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处进行公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在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期间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细则由停车场经营单位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商议协定)。
(六)充电设施(站)停车秩序。
停车场经营者负责无人值守的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停车、充电秩序。应安排专人引导车辆按规范使用专用充电停车位,停车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的充电管理要求。对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车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通知提醒、挪车;对违反《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交警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后续升级、转让与拆除。
运营企业负责已建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后期维护管理和运营,根据实际进行升级改造。运营期间不得擅自将充电设施转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对不再经营、使用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拆除,并向原备案审批部门报备。场地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必须向原备案审批部门申请注销并向供电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公用部位、公用设施损坏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泊位),各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在既有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站)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及基础配套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按照乌鲁木齐市建设局发《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二)土地规划政策支持。
市、区两级国土部门利用城市储备地、边角余地,以半径3公里为标准,规划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建设用地。
(三)财政政策支持。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市级相关部门落实执行。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站)经营企业合理收取电动汽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
(四)经营政策支持。
参考企业投资成本回收周期的实际,与租赁土地所有者或停车场经营者一次性签订运营合同时间原则不得少于5年(后续可优先续签)。
(五)营造舆论环境。
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的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拟定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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