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28
12:28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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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严格规范餐饮等非居民用气场所燃气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等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等用气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用气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并定期开展自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二、餐饮等用气单位不得安装、使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燃具(含软管)使用年限不超过判废年限(8年);与灶具连接的软管要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软管,软管长度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中间禁止有接口,禁止使用羊角三通阀,禁止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应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从事燃气设备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户外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和其他明火。
三、餐饮等用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瓶装液化气报警器探头应距离地面30厘米以内,管道燃气报警器探头应距离房间顶部30厘米以内。
四、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等用气单位,不得在高层建筑(含裙楼等连体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使用具备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得在公共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YSP118/49.5和YSP118/液/49.5型号(即50公斤大瓶)的气瓶不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的室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瓶装液化气时不得采用明火试漏,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五、餐饮等用气单位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远离漏气处到户外拨打燃气公司抢修电话或119,以便迅速及时排除险情。
六、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希望相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配合和支持,积极举报非法使用燃气行为。针对餐饮及公共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将严厉打击查处燃气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鲁木齐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024年10月28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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