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26
11:41
来源:
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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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责任;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租赁、退出、回购、货币补贴、审核备案等工作;协调、指导旧城改造建设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交易市场、中介服务市场、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市场准入和权限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建筑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组织、监督和管理全市重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市政、房建)建设;开展城市综合交通以及城市轨道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指导;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全市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权限内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指导全市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权限内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市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九)负责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重建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计划,并协调、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相关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汇总、编制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十一)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住房和建设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推广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工作。
(十二)统一管理和协调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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