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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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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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托里西升压汇集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1月4日第4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59万元(环保投资14万元),在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境内新建燕南—南旅T接入托里西升压汇集站110千伏架空线路,路径全长约0.3千米,单回路架设。全线架设双地线,两根均采用OPGW复合光缆。线路起于110千伏托里西升压汇集站(东经87°32′06.241″,北纬43°36′52.805″),止于110千伏燕菊线038号塔处(东经87°32′16.683″,北纬43°36′55.775″)。新建铁塔3基,其中双回路耐张塔1基,单回路耐张塔2基。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依法征得林草部门同意。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在现场搅拌。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三)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施工营地依托附近民房,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表土回覆和土地整治,自然恢复植被。
(四)项目塔基开挖出土方量全部用于回填、平整及迹地恢复,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材料包装袋、施工废弃材料等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项目运营过程中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七)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30米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八)项目运营期线路检修时产生检修废弃物作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托里西升压汇集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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