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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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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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机场新航站区南航基地机务区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0月28日第40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26400万元(环保投资115.7万元),于高新区(新市区)北T1航站楼东进场路北侧地块A-1-3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0′1.293″,北纬43°55′29.032″)新建南航基地机务区(一期)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维修机库、特种车库、动力站、综合服务楼、安检道口、门房、机坪及室外工程等;配套建设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等公用工程,废气、废水治理设施及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6566平方米,维修机库大厅采用燃气辐射供暖系统。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硬化,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漆房、喷漆房、烘干房、离位危险品存放间以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均采用密闭负压方式,喷漆废气收集后经过滤棉+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确保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胶废气收集后经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确保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配套活性炭吸附设施,确保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燃气热辐射机配套低氮燃烧技术,打磨工序配套除尘设施,确保厂界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五)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运营期产生的飞机清洗水、维修机库清洗水、特种汽车清洗水等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间产生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擦拭剂、废阿洛丁液体与清洗槽产生的废水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打磨粉尘、旧壁纸、废塑料件、废旧零部件等须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七)项目如涉及境外飞机维修业务,维修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危险废物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应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航化品库、喷漆车间、表面处理间、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修理间等按照重点防渗要求建设。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27吨/年,从新疆金飞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颗粒物0.017吨/年,从2022年米东区拆改锅炉1.28万台项目中2倍替代。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机场新航站区南航基地机务区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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