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5

17:06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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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蜀清新能源乌鲁木齐米东区加快优势资源转换配套4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蜀清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蜀清新能源乌鲁木齐米东区加快优势资源转换配套4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91834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322400万元(环保投资74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北沙窝区域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2′23.966″北纬44°52′42.607″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总装机容量为4GW,采用N710W单晶硅双面半片光伏组件,共计7188480块,光伏组件串由26块光伏组件串联组成,在支架上采用双排竖向13列排布方式。逆变、升压单元选用3125kW集中式箱逆变一体机。工程设1280套容量为3125kW的集中式箱逆变一体机场区光伏方阵所发直流电经容量为3125kW的集中式箱逆变一体机逆变、升压至35kV,通过35kV集电线路分别接入四座新建220kV升压站(升压站和送出工程单独环评,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场区内的集电线路采用直埋敷设。每座变电站拟通过一路4㗼/font>400架空线路送出上网。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3362.21万平方米,其中,施工临时占地1231240平方米,主要建设临时宿舍、办公室、材料堆放场、机械停放场、综合加工厂、施工仓库等。施工过程配备10台柴油发电机,柴油由专用加油车拉至现场直接加注,不设置柴油储罐。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在项目区设置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期结束后,临时宿舍、材料堆放场、机械停放场、材料加工区等临时设施全部移除,并对场地进行平整、生态恢复、废弃物理,建设期剥离的表土用于生态恢复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施工现场焊接烟气采用焊接烟尘净化器进行处理

)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由吸污车拉运至甘泉堡污水处理厂处置,不得向外环境排放生活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

)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用吸污车拉运至甘泉堡南区污水处理厂处置,严禁随意外排光伏组件清洗废水用于浇灌光伏阵列支架下的荒漠植被

)箱式变压器配套建设防渗事故油池,变压器在事故或者检修时,排放的废油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委托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运行期产生的废电容、电抗器等内部元件、废铅蓄电池、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渗事故油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蜀清新能源乌鲁木齐米东区加快优势资源转换配套4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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