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7
17:09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瀚海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米东区段)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18日第3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8143.67万元(环保投资36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新建瀚海升压汇集站至五家渠变220千伏架空线路,路径全长约36千米(均在米东区境内),采用单、双回路架设,新建1回220千伏输电线路,始于瀚海升压汇集站的南起第二间隔,止于五家渠750千伏变电站自西向东第一回备用间隔(次间隔电气一次设备已建设),其中新建单回路长约35千米,利旧双回路长约1千米(与博光北至瀚海联络线路同塔架设,本期进行单边挂线)。项目线路起点坐标为(东经87°37′07.155″,北纬44°37′30.327″),线路终点坐标为(东经87°41′43.754″,北纬44°21′52.207″)。新建铁塔共96基,其中单回路铁塔95基,双回路铁塔1基。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三)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生活设施依托原有施工营地。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表土回覆和土地整治,恢复植被。
(四)项目塔基开挖出土方量全部用于回填及道路基础铺垫,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材料包装袋、施工废弃材料等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项目运营过程中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七)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40米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八)项目运营期线路检修时产生检修废弃物及生活垃圾带回至变电站进行合规处置。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瀚海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米东区段)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