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7
17:08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金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电线电缆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18日第3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租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石路19号乌鲁木齐鑫瑞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号、2号厂房(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3′9.000″,北纬43°54′19.848″)建设1条电线电缆生产制造项目,主要生产工序包括:拉丝、退火、绞丝,挤塑、挤护外套、检验喷码等,项目年产电线电缆4万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挤塑、挤护外套、喷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生物滴滤装置处理,确保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订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15米的排气筒排放。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油墨盒、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废金属线、废塑料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做到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24吨/年,从2023年经开区(头屯河区)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五)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电线电缆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